云南省曲靖市新闻办公室11月17日对本报当日报道《云南曲靖两亿卖地款“奖励”开发商》作出公开回应,否认两亿元卖地款系奖励,承认首笔5千多万元专项资金被挪用,表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对被法院查封的整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未向法院申请就进行拆分一事进行了说明。
关于“两亿元卖地款奖励开发商”的问题,曲靖市新闻办公室回应说,2009年12月17日出让给深圳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的QJC2009-24地块,出让金总价68300万元,已全额缴入地方财政国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曲靖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通过财政基金预算支出列支两亿元,用于该项目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政策规定。根据《曲靖中心城区东方置地广场商务区开发项目投资协议书》,市财政将两亿元项目拨付城建部门,由城建部门按工作进度拨付给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承担方,符合资金管理规定。到目前为止,已拨付了5678万元资金到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
然而,记者掌握的由曲靖市人民政府与深圳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在2009年7月24日签订的《曲靖中心城区东方置地广场商务区开发项目投资协议书》第三条“土地出让方式”的第五款却是这样表述:“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成本的差额部分,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30个工作日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奖励,用于该项目配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在2010年4月29日曲靖市财政局给市政府的呈报件中进一步明确,“将该地块产生的纯收益扣除上缴省的余额24671.42万元作为奖励资金安排给深圳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曲靖市有关领导随即在呈报件上表示“同意”,并“建议先按《协议书》规定,返还两亿元”。
两个文件规定得“明明白白”的卖地奖励款是如何符合政策和资金管理规定的?24671.42万元的卖地纯收益“变身”等值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付给开发商是如何测算出来的,依据又是什么?而且,项目尚未批准施工,城建部门是如何“按工作进度”拨付给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承担方首笔资金的?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又是如何成为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承担方的?协议书和呈报件明明约定是把奖励拨付给深圳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为什么却把5678万元资金拨付给了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这些都需要曲靖市有关方面进一步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关于“首笔5000万元不知去向”的问题,曲靖市新闻办公室回应说,据了解,由于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将专项资金挪为他用,曲靖市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关于“被法院查封的整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未向法院申请就进行拆分”的问题,曲靖市新闻办公室回应说,2011年2月18日、4月7日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属于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的002-(012)-41宗地,标的额为60891699.07元。2011年10月,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土地的实际用途,曲靖市国土资源局对QJC2009-24号地块办理了分割登记,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8本(而非报道所说的7本)。
记者查阅了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没有找到其相对应的“相关规定”,但《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2004年2月10日还联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著名行政法学家、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关保英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经过法院查封的整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政府无权自行进行分割,曲靖市的这种做法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粗暴干涉,应当马上予以纠正。
曲靖市新闻办公室还回应说,由于深圳市东方置地公司与其在曲靖设立的项目公司因内部矛盾纠纷导致该项目迟迟未能启动建设,受到社会和媒体的关注。2010年10月18日,曲靖市专门去函要求深圳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尽快履行协议,推进项目建设,深圳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曾3次对此专门向曲靖市致函道歉。
深圳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对此回应称,该司并未3次专门向曲靖市致函道歉,而是多次向曲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去情况反映,主要内容是请求政府依法查处曲靖市东方置地有限公司及负责人的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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